2018年4月17日 星期二

20180417 行政組 停水公告


號:(107)電管行字第107041701
日期:1074 17(星期二)
本公告於107422日回收
 
公 告
  
各位住戶大家好:
     自來水公司停水公告:蘆竹區供水改善工程桃林鐵路有恆街起至南山路段停水區域107.4.217時至107.4.226時止23小時請儲水備用。
   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20180417 行政組 3月第一次臨時會議記錄


電通市社區 第二十二屆管理委員會
 1073月第一次臨時委員會議記錄
  間:民國107326(星期四)晚上730
  點:VIP B1語文教室
  席:主任委員 楊秀瑞                記 錄:總幹事 洪國雄
22屆應出席委員17
實到出席委員:12
楊秀瑞、徐惠明、吳華英、劉嬖幸、梁柱、萬俊之、吳峻豪、江文凱、魏東陽、周大經、王美瀛、馮麗珍
缺席委員:5
   林翠華 、劉炳堅、劉淵精 、周樹華、孫建軍
住戶出席:20屆財務委員萬美雲、委員池曼瓊

壹、主席致詞:略 

貳、提案討論
  一、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管股份限公司給付服務費案檢討。
  說明: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管股份限公司給付服務費第20屆管
        理委員會因與菁英公司就管理問題爭議未決,未依協商情形
        撥款,該公司對社區提出訴訟,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
        字第1243號判決書判社區除已撥238,900元外,另求償一
        個月服務費判決給付90,878元,後經協商以80,000元和解
       
  討論經過:
      1.三月份第一次臨時會議會議中仍無法釐清問題所在。
      2.22屆管委會針對此事,特別邀請第20屆副主委王柑珠、
        副主委劉炳堅、財務召委萬美雲、安全委員林文彬出席說明
        事情緣由,惟只有財務召委萬美雲出席會議。
      3.前財務召委萬美雲出席說明部分事情,即逕行離席說明會,
        致臨時會未能進一步瞭解事件確實經過。
     4.由於管委會臨時會議無法瞭解事件實際經過,無法處理後續
       責任問題,建議第20屆管委會自行對事情經過釐清,以對社
       區住戶有所交代。
 
  二、公共空間擺置雜物討論
  說明:近期桃園市政府來文指出社區樓層亂擺雜物(置物櫃、鞋櫃
        、鞋子等等)要求社區依法令規章處置,社區管委會依必要
        程序完後,經違規之區分所有權人造冊及違規相片送主管單
        位,由主管單位執行公權力,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決議:管委會依下列程序處置
      1.公告住戶限期清除
      2.對違規住戶張貼違規勸導單
      3.將違規情形(照片)公告
      4.將違規情形發文告知區分所有權人
      5.違規情形經以上程序未改進,管委會將造冊送市府執行公權
        力,不再姑息。

叁、散會

下次會議時間107415(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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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菁英案事件演變時程
年月日     相關事件
105年3月31日以前 管委會與菁英公司就1.管理缺失、2.管理費電子檔未附、3.警衛空哨、4.擅自拆除車道哨冷氣等,雙方有爭議。管委會內部對支付一個月保全及物業款項有爭議,以致引發下列事件
105年3月31 菁英公司撤場
105年4月11日 菁英寄發桃園慈文存證信函,要求支付105年3月保全與物業管理費
105年4月20日 菁英寄發桃園慈文存證信函000464,要求支付105年3月保全與物業管理費
105年4月25日 社區發文菁英公司服務費暫押五萬元
105年4月25日 社區召委會議 菁英公司蒞會協商  同意3000元支付缺失罰款  當場交付  105年9月1日存入(疑問一)
105年5月11日 管委會支付菁英保全506,100元,但未支付物業費238,900元。
105年5月12日 菁英二度寄發存證信函桃慈000633,要求支付物業費
105年5月18日 社區要求菁英參加會議  菁英公司以4月25日已達成協議,不願派員參加,隨即申請支付命令
105年5月25日 桃園地院對社區發布《105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支付命令
105年6月4日 管委會召開臨時會,就主委,監召與財召是否續任進行表決,應出席委員22位,實際出席14位投票結果(同意/不同意續任票數):主委(14/0);監召(3/11);財召(1/12同日會議紀錄有二份。總幹事王承田版:主、監、財均外續任?主委版:主、財續任,監不續任。主委版:主、財續任,監不續任(疑問四、五)
105年6月10日 管委會向法院提出異議聲明狀,法院決定本案轉為民事庭
105年6月18日 委員會例行會議,再次表決主監財任案,出席委員14位,投票結果(同意/不同意續任票數):主委(11/3);監召(6/9);財召(5/8)會議記錄:主、財續任,監召不續任。(?)(疑問四)
105年8月25日 桃園地方法院進行第一次調解庭  管委會主(徐)、財(萬)出席與菁英進入協調會,雙方未達成共識。
105年8月26日 社區支付菁英243,870元。(多付4970元)(疑問二、三)
105年9月1日 社區一張銀行存款單以現金存入3,000元,項目為菁英罰款(疑問一)
105年10月12日 桃園地方法院進行第一次調解庭管委會(徐未出席,萬出席)與菁英進入協調會,協調不成立,進入民事審判庭。
106年2月22日 審判庭一庭:雙方仍無共識。雙方出席代表人,社區由主委楊秀瑞出庭;菁英由陳剴傑為代理人(陳無委任狀,亦未出庭)
106年4月22日 審判庭二庭:主委未到,副主委(財召?)出庭。
106年5月26日 民事庭判決:社區應已支付菁英物業費,本判決為請求一個月違約金額243900,法院審酌以利息計算請求過高,酌減為90878元
106年10月 社區呈上訴狀  法院分案簡上字第205號
106年11月3日 開庭前法院請雙方是否庭外和解  雙方同意以新台幣捌萬元,本庭未開庭
106年12月4日 總幹事送和解書至菁英公司會銜
107年3月26日 第廿二屆管委會召開臨時會議討論菁英案責任歸屬問題,因第二十屆部分主要委員未出席,以致無法釐清事實經過,經決議請第二十屆委員自行將事實經過釐清公告住戶知悉。
   
疑問一 菁英公司支付3000元罰款  為何未即時入帳及不撥付勞務費
疑問二 菁英公司勞務費238900元,為何支付243790元,多付4970元
疑問三 為何四月份不同意付款  八月份卻同意付款(8/26)
疑問四 罷免案依規約通過罷免案  為何監召通過 財召不通過
疑問五 6月4日召開臨時會為何有兩份會議紀錄(一份紀錄總幹事王承田、一份紀錄是徐主委修訂)
                                               

2018年4月3日 星期二

20180403 行政組 清洗上水塔公告


號:(107)電管環字第107040301
日期:1074 3(星期二)
本公告於107410日回收
 
公 告
  
各位住戶大家好:
    因下水塔清洗不讓住戶產生缺水問題,42日及43日分別清洗一期及二期之下水塔,清潔公司另安排(六個人)107410(星期二)時間: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清洗全部上水塔
(如遇雨天或天候不佳則順延)
請您於前一日儲水備用,不便之處,敬請見諒。謝謝您的配合!
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