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通市社區 第二十二屆管理委員會
107年3月第一次臨時委員會議記錄
時 間:民國107年3月26日(星期四)晚上7時30分
地 點:VIP B1語文教室
主 席:主任委員 楊秀瑞 記 錄:總幹事 洪國雄
第22屆應出席委員17人
實到出席委員:12人
楊秀瑞、徐惠明、吳華英、劉嬖幸、梁柱、萬俊之、吳峻豪、江文凱、魏東陽、周大經、王美瀛、馮麗珍
缺席委員:5人
林翠華 、劉炳堅、劉淵精 、周樹華、孫建軍
住戶出席:20屆財務委員萬美雲、委員池曼瓊
壹、主席致詞:略
貳、提案討論
一、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管股份限公司給付服務費案檢討。
說明: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管股份限公司給付服務費第20屆管
理委員會因與菁英公司就管理問題爭議未決,未依協商情形
撥款,該公司對社區提出訴訟,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
字第1243號判決書判社區除已撥238,900元外,另求償一
個月服務費判決給付90,878元,後經協商以80,000元和解
。
討論經過:
1.三月份第一次臨時會議會議中仍無法釐清問題所在。
2.第22屆管委會針對此事,特別邀請第20屆副主委王柑珠、
副主委劉炳堅、財務召委萬美雲、安全委員林文彬出席說明
事情緣由,惟只有財務召委萬美雲出席會議。
3.前財務召委萬美雲出席說明部分事情,即逕行離席說明會,
致臨時會未能進一步瞭解事件確實經過。
4.由於管委會臨時會議無法瞭解事件實際經過,無法處理後續
責任問題,建議第20屆管委會自行對事情經過釐清,以對社
區住戶有所交代。
二、公共空間擺置雜物討論
說明:近期桃園市政府來文指出社區樓層亂擺雜物(置物櫃、鞋櫃
、鞋子等等)要求社區依法令規章處置,社區管委會依必要
程序完後,經違規之區分所有權人造冊及違規相片送主管單
位,由主管單位執行公權力,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決議:管委會依下列程序處置
1.公告住戶限期清除
2.對違規住戶張貼違規勸導單
3.將違規情形(照片)公告
4.將違規情形發文告知區分所有權人
5.違規情形經以上程序未改進,管委會將造冊送市府執行公權
力,不再姑息。
叁、散會
下次會議時間107年4月1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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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菁英案事件演變時程 | |
年月日 | 相關事件 |
105年3月31日以前 | 管委會與菁英公司就1.管理缺失、2.管理費電子檔未附、3.警衛空哨、4.擅自拆除車道哨冷氣等,雙方有爭議。管委會內部對支付一個月保全及物業款項有爭議,以致引發下列事件 |
105年3月31 | 菁英公司撤場 |
105年4月11日 | 菁英寄發桃園慈文存證信函,要求支付105年3月保全與物業管理費 |
105年4月20日 | 菁英寄發桃園慈文存證信函000464,要求支付105年3月保全與物業管理費 |
105年4月25日 | 社區發文菁英公司服務費暫押五萬元 |
105年4月25日 | 社區召委會議 菁英公司蒞會協商 同意3000元支付缺失罰款 當場交付 105年9月1日存入(疑問一) |
105年5月11日 | 管委會支付菁英保全506,100元,但未支付物業費238,900元。 |
105年5月12日 | 菁英二度寄發存證信函桃慈000633,要求支付物業費 |
105年5月18日 | 社區要求菁英參加會議 菁英公司以4月25日已達成協議,不願派員參加,隨即申請支付命令 |
105年5月25日 | 桃園地院對社區發布《105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支付命令 |
105年6月4日 | 管委會召開臨時會,就主委,監召與財召是否續任進行表決,應出席委員22位,實際出席14位投票結果(同意/不同意續任票數):主委(14/0);監召(3/11);財召(1/12)同日會議紀錄有二份。總幹事王承田版:主、監、財均外續任?主委版:主、財續任,監不續任。主委版:主、財續任,監不續任(疑問四、五) |
105年6月10日 | 管委會向法院提出異議聲明狀,法院決定本案轉為民事庭 |
105年6月18日 | 委員會例行會議,再次表決主監財任案,出席委員14位,投票結果(同意/不同意續任票數):主委(11/3);監召(6/9);財召(5/8)會議記錄:主、財續任,監召不續任。(?)(疑問四) |
105年8月25日 | 桃園地方法院進行第一次調解庭 管委會主(徐)、財(萬)出席與菁英進入協調會,雙方未達成共識。 |
105年8月26日 | 社區支付菁英243,870元。(多付4970元)(疑問二、三) |
105年9月1日 | 社區一張銀行存款單以現金存入3,000元,項目為菁英罰款(疑問一) |
105年10月12日 | 桃園地方法院進行第一次調解庭管委會(徐未出席,萬出席)與菁英進入協調會,協調不成立,進入民事審判庭。 |
106年2月22日 | 審判庭一庭:雙方仍無共識。雙方出席代表人,社區由主委楊秀瑞出庭;菁英由陳剴傑為代理人(陳無委任狀,亦未出庭) |
106年4月22日 | 審判庭二庭:主委未到,副主委(財召?)出庭。 |
106年5月26日 | 民事庭判決:社區應已支付菁英物業費,本判決為請求一個月違約金額243900,法院審酌以利息計算請求過高,酌減為90878元 |
106年10月 | 社區呈上訴狀 法院分案簡上字第205號 |
106年11月3日 | 開庭前法院請雙方是否庭外和解 雙方同意以新台幣捌萬元,本庭未開庭 |
106年12月4日 | 總幹事送和解書至菁英公司會銜 |
107年3月26日 | 第廿二屆管委會召開臨時會議討論菁英案責任歸屬問題,因第二十屆部分主要委員未出席,以致無法釐清事實經過,經決議請第二十屆委員自行將事實經過釐清公告住戶知悉。 |
疑問一 | 菁英公司支付3000元罰款 為何未即時入帳及不撥付勞務費 |
疑問二 | 菁英公司勞務費238900元,為何支付243790元,多付4970元 |
疑問三 | 為何四月份不同意付款 八月份卻同意付款(8/26) |
疑問四 | 罷免案依規約通過罷免案 為何監召通過 財召不通過 |
疑問五 | 6月4日召開臨時會為何有兩份會議紀錄(一份紀錄總幹事王承田、一份紀錄是徐主委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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