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8 原訂於20171028下午一點清潔人員清理一二期B1~B3的蜘蛛網,下午2:00多接獲清潔人員告知一期B3冒水,故急調所有清潔人員幫忙處理冒出來的水,如下圖示
16:20 Jenny 下午2點多,一期B3發現污水管漏水,污水淹滿地,清潔人員放下手邊工作清理積
16:21 Jenny 機電長休假亦趕回處理,發現污水管上方有裂鏠,急請宅急修先生修復
16:22 Jenny 目前還在修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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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偉盛保全續約案討論
二、社區網路統包服務案討論
三、公有機車位抽籤案討論
備 註:各委員若有其他提案,請於106年10月14日
(星期五)前將提案單填寫後交服務中心,由總幹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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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潔公司公開招標案討論
二、解任不適任委員職務討論
三、清潔人員人力支援及支付討論
四、定存解約事項討論
備 註:各委員若有其他提案,請於106年10月5日
(星期四)前將提案單填寫後交服務中心,由總幹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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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潔公司公開招標案討論
二、解任不適任委員職務討論
三、清潔人員人力支援及支付討論
四、定存解約事項討論
備 註:各委員若有其他提案,請於106年10月5日
(星期四)前將提案單填寫後交服務中心,由總幹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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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BC棟大廳天花板塌陷整修討論
二、社區法律顧問續聘案討論
三、社區公共意外險續約案討論
備 註:各委員若有其他提案,請於106年9月13日
(星期三)前將提案單填寫後交服務中心,由總幹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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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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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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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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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社區管委會由各棟、區之會員相互選舉產生之管理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共二十二名(即店面併作該棟別計,各棟、區之劃分應選委員名額如下:
A棟2名、B棟2名
C棟2名、D棟2名
E棟2名、F棟2名
G棟2名,H棟2名
K棟2名、L棟2名
M棟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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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社區管委會由各棟、區之會員相互選舉產生之管理委員(以下簡稱「委員
」)共二十七名,各棟、區之劃分應選委員名額如下:
A棟2名,B棟2名
C棟2名,D棟3名
E棟3名,F棟2名
G棟2名,H棟2名
K棟2名,L棟3名
M棟3名,店面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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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改依每棟區權持分坪數產生委員,而不以每棟所有權人戶數多寡來產生。
2. D、E、L、M棟均係小坪數承租戶多逾5成以上,致當選委員人數不足。
3.依現行有關委員補選須有住戶二分之一參加乙節,窒礙難行。
4.不足額經報備後補選亦無法順利產出委員,造成管委會報備困擾。
5.本修正案自22屆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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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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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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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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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章程制定與增修
本章程由住戶大會授權管委會制定(修訂),制定(修訂)章程內容,須經管委會實際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即完成草案制定(修訂),並經公告四十五天無異議後生效實施。若有住戶對本章程內容有異議者,須於本章程之公告時間內,以書面載明異議理由及建議修正內容,並取得五十名以上會員同意連署後,提交管委會審查修訂後,再行公告四十五天無異議後生效。
前項制定(修訂)草案須經住戶大會追認通過,由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多數決數通過,且應有五分之一會員之同意作成決議。但修訂後如經住戶大會決議變更時,須再依住戶大會決議內容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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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章程制定與增修
本章程由住戶大會授權管委會制定後,公告四十五天無異議後生效實施。若有住戶對本章程內容有異議者,須於本章程之公告時間內,以書面載明異議理由及建議修正內容,並取得五十名以上會員同意連署後,提交管委會審查修訂後,再行公告四十五天無異議後生效。但修訂後如經住戶大會決議變更時,須再依住戶大會決議內容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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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組織章程並無增修訂之規定,為使社區組織章程能符合實際需要,爰擬使其制定(修訂)能符合彈性以因應環境變遷,故就增修訂流程作相關修正。
2.除授權管委會有章程修訂之權限,並訂定須提住戶大會追認之門檻,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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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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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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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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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規約制定與增修
本規約由住戶大會授權管委會制訂(修訂),制定 (修訂)章程內容,須經管委會實際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即完成草案制定(修訂),公告四十五天無異議後生效實施。若有住戶對本章程內容有異議者,須於本規約之公告時間內,以書面載明異議理由及建議修正內容,並取五十名以上會員之連署後,再行公告四十五天無異議後生效。
前項制定(修訂)草案須經住戶大會追認通過,由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多數決通過且應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之同意作成決議。但修訂後如經住戶大會決議變更時,須依住戶大會決議內容修訂。
為加強對社區住戶管理、財務收支管理、停車場管理、採購管理、寵物管理、公共休閒設施管理、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等,另授權管委會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其制定(修訂)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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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規約制定與增修約
本規約由住戶大會授權管委會制訂,公告四十五天無異議後生效實施。若有住戶對本章程內容有異議者,須於本規約之公告時間內,以書面載明異議理由及建議修正內容,並取得五十名以上會員之連署後,再行公告四十五天無異議後生效。但修訂後如經住戶大會決議變更時,須依住戶大會決議內容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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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目前訂有社區住戶管理辦法、財務收支管理辦法、停車場管理辦法、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等;另為加強對社區採購管理與寵物管理,擬增訂相關管理辦法。惟為使符合時勢變遷,故增訂本條授權條款,使管委會可彈性制定(修訂)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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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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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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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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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區大表決案之規定住戶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可成會,大會決議事項需出席會員多數同意之一方為表決通過,且應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之同意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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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區大表決案之規定住戶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可成會,大會決議事項需有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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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社區共1355戶,以近五年來出席平均約926人(委託平均約462人)計,需678人以上出席,出席1/2-339人以上同意才通過,惟委託票數過多,實際在會場約460多人,以在場人數1/2通過,往往會有無法超過339人以上,致無法實際通過(僅為多數決)。
2.慮及如以多數決修改通過,住戶陳情有道德風險之虞,爰參採公寓大廈第32條第一項有關重新召集會議之標準,採定額1/5之為底標。易言之,至少須有271人以上同意,方能決議通過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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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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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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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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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區權人被選舉委員之提名,採登記制與現場提名制併行,未登記者得於區權人大會當日現場接受提名。被選舉人須在區權大會現場。
委員應於住戶大會召開時,由各棟、區會員以單記連記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以得票數之高低產生應選名額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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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委員應於住戶大會召開時,由各棟、區會員以單記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以得票數之高低產生應選名額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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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訂第一項被選舉委員
提名方式。
2.修訂第二項投票方式,
以符合實際需要。 |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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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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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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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委員遞補或解任,由該棟委員提出申請並經管委會同意遞補或由管委會指派監察委員一名,主持該棟之委員補選,經公告七日後未超過該棟五分之一以上之住戶質疑即生效。
委員辭職或被解除職務者其職缺由該棟後補委員遞補。
委員違反或於選舉委員職務時,拒簽自律公約(自律公約如附則)者,不得擔任召委以上職務。
如已擔任召委以上幹部職務者,若經管委會決議解除其召委以上職務時,不得擔任財委或監委等委員職務。
前項違反或拒簽自律公約者,將名單登錄於下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手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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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委員辭職或被解除職務者,其職缺由該棟後補委員遞補。若遞補人不願出任或又有同棟、區其他委員在辭職時,則由管委會以公告七日之方式,由該棟會員提出申請並經管委會同意遞補或由管委會指派監察委員一名,主持該棟、區之委員補選工作。委員補選須有現住戶二分之一以上參加,方能生效。 |
1.委員補選須有住戶二分之一以上參加,實有執行上之困難
2.因應社區現行實務運行需要增訂之。
3.現行召委常因此狀況遭其他委員及住戶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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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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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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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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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監察召委及財務召委任期為防止可能弊端之發生,主任委員、監察召委及財務召委之職,其連任次數以一次為限。用印委員若未經管委會決議而拒絕用印,影響財務得經管委會會議決議解除職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即完成解任職務。
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即可變更印鑑,不須經被解除職務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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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為防止可能弊端之發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之職,其連任次數已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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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修訂。
2.因有用印委員拒絕用印造成管委會訴訟困擾。
3.因有召委被解除職務,逕向相關政府機關及銀行提出訴訟,造成管委會運作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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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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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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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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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其他委員職務
一、副主任委員(二名) 二、財務委員(三名) 三、監察委員(二名) 四、安全委員(三名) 五、設備委員(三名) 六、行政委員(二名) 七、康樂委員(三名) 八、環保委員(三名) |
第二十條其他委員職務
一、副主任委員(二名)二、財務委員(三名)三、監察委員(三名)四、安全委員(若干名)五、設備委員(若干名)六、行政委員(若干名)七、康樂委員(若干名)八、環保委員(若干名) |
1.配合第十條做員額修正。
2.本修正案自22屆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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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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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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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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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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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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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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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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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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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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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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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文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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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號0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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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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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王美瀛
|
45號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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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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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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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立芳
|
69號12F-2
|
4票
|
|
G
|
梁柱
|
45號02F
|
17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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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
王文河
|
61號19F-02
|
16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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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林義宏
|
43號09F
|
7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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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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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萬俊之
|
61號15F-02
|
1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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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劉淵精
|
39號01F
|
23票
|
|
|
C
|
林翠華
|
59號6F-01
|
16票
|
|
H
|
劉炳堅
|
39號02F
|
19票
|
|
|
C
|
吳峻豪
|
57號15F
|
2票
|
|
K
|
周樹華
|
35號9F-04
|
36票
|
|
|
D
|
楊秀瑞
|
71號9F-07
|
18票
|
|
K
|
吳華英
|
35號1F
|
9票
|
|
|
D
|
劉嬖幸
|
71號4F-08
|
17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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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
萬美雲
|
33號17F-05
|
35票
|
|
|
D
|
言美玲
|
71號8F-09
|
2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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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
|
L
|
林龍官
|
33號16F-04
|
3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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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
蔡桂珠
|
73號10F-01
|
16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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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紀香伶
|
33號20F-05
|
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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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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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林永鈞
|
73號14F-02
|
7票
|
|
M
|
曾伶樺
|
31號13F-05
|
42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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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
魏東陽
|
51號6F
|
22票
|
|
M
|
周大經
|
31號5F-02
|
21票
|
|
|
F
|
徐惠明
|
51號14F
|
21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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