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

20171215 安全組 公共空間勿擺置雜物

公  告       電管安字第1061214001
一、公共空間擺置雜物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住戶不得於…開放空間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違反者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請住戶擺置於電梯外及走廊鞋櫃雜物收入室內;地下室及一樓公共空間不得擺置私人物品及各種車類,約定專用部分僅供停車輛所用,不得擺置其他物品。
謝謝各位住戶合作


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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