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通市22屆管理委員會
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
20171215 安全組 公共空間勿擺置雜物
公 告
電管安字第
1061214001
號
一、
公共空間擺置雜物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住戶不得於…
、
開放空間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違反者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
請住戶擺置於電梯外及走廊鞋櫃雜物收入室內;地下室及一樓公共空間不得擺置私人物品及各種車類,約定專用部分僅供停車輛所用,不得擺置其他物品。
謝謝各位住戶合作
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敬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