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0日 星期日

20181228 雜物規定


公  告       電管安字第107122803
一、公共空間擺置雜物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住戶不得於…開放空間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違反者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請住戶擺置於電梯外及走廊鞋
    櫃雜物收入室內;地下室及一
    樓公共空間不得擺置私人物品
    及各種車類,約定專用部分僅
    供停車輛所用,不得擺置其他
    物品,請於108年元月6日前
    移除,未移除將依規定報請主
    管機關處置。

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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