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三
電通市社區年度彙總表 106/5~107/4 (12月)
|
|||||||||||||
月份
科目 |
106.5
|
106.6
|
106.7
|
106.8
|
106.9
|
106.10
|
106.11
|
106.12
|
107.1
|
107.2
|
107.3
|
107.4
|
合計
|
管理費收入
|
1,335,235
|
1,222,800
|
1,388,000
|
1,163,670
|
400,580
|
1,270,740
|
1,138,585
|
1,453,155
|
1,964,175
|
1,324,285
|
1,213,025
|
1,240,475
|
15,114,725
|
車證收入
|
2,000
|
1,800
|
1,900
|
2,750
|
2,100
|
1,200
|
2,500
|
20,000
|
28,100
|
2,300
|
1,200
|
2,400
|
68,250
|
廣告收入
|
5,000
|
3,650
|
6,300
|
4,450
|
4,050
|
3,300
|
2,100
|
3,000
|
1,750
|
2,700
|
3,900
|
4,000
|
44,200
|
磁扣收入
|
2,300
|
2,000
|
1,000
|
1,500
|
2,100
|
1,500
|
1,100
|
1,700
|
1,900
|
1,800
|
2,400
|
1,900
|
21,200
|
利息收入
|
5,300
|
5,665
|
5,300
|
5,300
|
5,300
|
5,300
|
4,417
|
4,620
|
7,582
|
7,582
|
7,582
|
7,582
|
71,530
|
中嘉寬頻回饋
|
-
|
-
|
-
|
|
-
|
-
|
-
|
-
|
-
|
25,500
|
|
|
25,500
|
販賣機回饋收入
|
900
|
900
|
900
|
900
|
900
|
900
|
900
|
900
|
2,100
|
|
1,200
|
1,200
|
11,700
|
中華電信回饋
|
2,522
|
2,522
|
2,522
|
2,522
|
2,522
|
2,522
|
2,522
|
2,522
|
2,522
|
2,522
|
2,522
|
2,522
|
30,264
|
VIP 清潔管理費
|
24,147
|
15,793
|
39,695
|
26,326
|
10,462
|
38,154
|
13,070
|
86,382
|
33,843
|
17,557
|
11,877
|
13,075
|
330,381
|
VIP 公設收入
|
3,060
|
4,215
|
4,780
|
4,250
|
3,035
|
3,820
|
1,680
|
2,395
|
2,370
|
1,375
|
1,550
|
2,350
|
34,880
|
零用金回存
|
9,390
|
19,918
|
6,278
|
14,848
|
19,494
|
10,655
|
14,301
|
7,855
|
-
|
32,611
|
17,617
|
9,614
|
162,581
|
其他收入
|
-
|
-
|
272
|
250,200
|
200
|
1,665,771
|
3,220
|
1,373,650
|
44,400
|
700
|
7,050
|
4,650
|
3,350,113
|
回饋金收入
|
-
|
9,225
|
10,260
|
20,265
|
-
|
4,860
|
10,185
|
10,560
|
20,670
|
10,455
|
10,395
|
9,840
|
116,715
|
活動回存
|
|
-
|
-
|
53,714
|
-
|
-
|
-
|
-
|
-
|
|
|
|
53,714
|
收入合計
|
1,389,854
|
1,288,488
|
1,467,207
|
1,550,695
|
450,743
|
3,008,722
|
1,194,580
|
2,966,739
|
2,109,412
|
1,429,387
|
1,280,318
|
1,299,608
|
19,435,753
|
保全服務費
|
656,250
|
656,250
|
656,250
|
656,250
|
656,250
|
656,250
|
656,250
|
656,250
|
656,250
|
690,000
|
690,000
|
690,000
|
7,976,250
|
社區環境清潔
|
245,000
|
245,000
|
245,000
|
245,000
|
245,000
|
245,000
|
234,473
|
240,000
|
240,000
|
240,000
|
240,000
|
240,000
|
2,904,473
|
電梯保養費
|
50,000
|
50,000
|
50,000
|
50,000
|
50,000
|
50,000
|
50,000
|
50,000
|
50,000
|
50,000
|
50,000
|
-
|
550,000
|
消防設備維修保養費
|
|
|
-
|
-
|
-
|
23,000
|
23,000
|
23,000
|
23,000
|
23,000
|
23,000
|
23,000
|
161,000
|
社區自聘機電長
|
40,000
|
40,000
|
40,000
|
40,000
|
40,000
|
40,000
|
40,000
|
40,000
|
40,000
|
40,000
|
40,000
|
40,000
|
480,000
|
燈具
|
29,437
|
2,010
|
150,000
|
20,160
|
-
|
-
|
27,200
|
369,750
|
7,700
|
29,000
|
|
|
635,257
|
社區網路服務費
|
42,000
|
48,000
|
48,000
|
48,000
|
48,000
|
48,000
|
48,000
|
48,000
|
48,000
|
48,000
|
48,000
|
50,000
|
572,000
|
零用金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360,000
|
戲水池維修.耗材
|
|
|
57,750
|
68,750
|
57,750
|
57,750
|
-
|
-
|
-
|
-
|
|
|
242,000
|
門禁系統修繕
|
35,500
|
54,600
|
105,100
|
180,000
|
30,000
|
-
|
36,400
|
-
|
34,700
|
40,680
|
|
2,500
|
519,480
|
水費
|
14,035
|
-
|
25,057
|
-
|
34,441
|
-
|
27,133
|
-
|
20,020
|
|
21,230
|
|
141,916
|
電費
|
97,296
|
97,196
|
151,327
|
181,825
|
186,973
|
173,060
|
171,229
|
94,933
|
81,748
|
82,884
|
83,243
|
73,843
|
1,475,557
|
電話費
|
2,989
|
|
2,484
|
6,434
|
-
|
3,485
|
3,083
|
2,665
|
5,727
|
|
2,940
|
2,309
|
32,116
|
消防修繕
|
38,000
|
24,000
|
-
|
-
|
-
|
451,645
|
50,000
|
20,000
|
265,755
|
|
|
|
849,400
|
機電修繕
|
112,650
|
18,000
|
5,800
|
26,000
|
-
|
-
|
13,500
|
4,500
|
-
|
21,900
|
|
33,975
|
236,325
|
其他修繕
|
|
9,500
|
-
|
4,000
|
-
|
170,500
|
-
|
-
|
-
|
7,000
|
|
20,895
|
211,895
|
飲用水
|
2,100
|
|
2,100
|
2,100
|
2,100
|
2,100
|
2,100
|
-
|
2,100
|
2,100
|
2,100
|
2,100
|
21,000
|
跑步機修繕/修繕
|
|
|
3,880
|
-
|
-
|
26,500
|
-
|
-
|
-
|
|
|
|
30,380
|
各棟排水管疏通
|
|
|
9,000
|
-
|
-
|
-
|
-
|
-
|
-
|
2,500
|
|
|
11,500
|
漏水修繕
|
|
173,000
|
12,000
|
-
|
7,500
|
-
|
-
|
8,500
|
-
|
36,000
|
|
63,575
|
300,575
|
活動費
|
98,980
|
|
81,020
|
80,000
|
-
|
-
|
-
|
80,000
|
-
|
3,515
|
|
|
343,515
|
社區法律顧問費
|
|
|
|
|
-
|
25,000
|
-
|
-
|
-
|
|
|
|
25,000
|
社區公共意外責任險
|
|
|
|
|
-
|
-
|
17,356
|
-
|
-
|
|
|
|
17,356
|
其他支出
|
200
|
8,310
|
26,200
|
23,300
|
5,200
|
5,000
|
143,230
|
3,375
|
18,000
|
40,800
|
10,670
|
50,400
|
334,685
|
支出合計
|
,494,437
|
1,455,866
|
1,700,968
|
1,661,819
|
1,393,214
|
2,007,290
|
1,572,954
|
1,670,973
|
1,523,000
|
1,387,379
|
1,241,183
|
1,322,597
|
18,431,680
|
每月收支合計
|
- 104,583
|
-167,378
|
-233,761
|
-111,124
|
-942,471
|
1,001,432
|
-378,374
|
1,295,766
|
586,412
|
42,008
|
39,135
|
-22,989
|
|
25
附件二
電通市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
第 一 條: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以確保停車秩序及行車安全、環境整齊清潔,
特依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四十條授權管委會制定各項管理辦法,訂定「電通市社
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本辦法所規定之事項,由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承租人、住戶共同遵守,
本社區管理中心負責執行並得授權本社區所聘任物業管理暨保全公司之工作人
員配合實施。
第 三 條:停車場開放時問:全天候二十四小時開放。
第 四 條:汽、機車停放規定:
一、機車、汽車均應停放約定專用部份(建商依竣工圖說所劃之停車格線內)。
二、停車位機、汽車停放以不妨礙鄰車使用及行車安全為原則。
三、違反前兩項由管理委員會會議判定。
四、約定專用部份可停兩輛汽車之依據以竣工圖說內容。
五、管理中心應將上述違規情形照相紀錄列管存證,以避免爭議。
第 五 條:汽、機車位清潔費收取標準
一、汽車位每車每月收取新台幣300元,依竣工圖說可停放二部汽車而不超過其約定
專用部份之部分(竣工圖說內有之車位),每月收取新台幣450元,汽車停車證由
管理中心製發,汽車若無ETAG磁條,第一次由管理中心發給,爾後則需自購。
二、共用機車位每格每月收取清潔費新台幣100元,其停車證或ETAG磁條,由管委
會提供,若第二年再抽中共用機車位,無需更換,若ETAG磁條損壞,新磁條ETAG
需自費向管理中心購買。
三、汽車格停一部汽車及一部機車,免收清潔費,每增加停放一部機車每月加收50
元清潔費,以此類推;汽車格不停汽車,只停機車者,前四部機車不收清潔費(只
收汽車基本清潔費),每增加停放一部機車每月加收50元清潔費,以此類推;機
車ETAG第一次由管委會提供,爾後損壞需自購(公有機車位授權管理委員會決
定)。
第 六 條:共用機車位抽籤
一、共用機車位一期85個,二期58個,每年十一月份公告,十二月抽籤,登記時應提
供該機車行車執照,並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為本社區之住戶,供影印備查。
二、各期共用機車位由各期住戶使用,不得跨期交換停車位、即一期住戶抽中機車位,
不得給二期住戶登記,一經查獲取消停放資格,由一期候補助戶依序遞補。
三、每年元月一日更換機車位,未抽中者未按時移出,暫停一次登記抽籤權利。
四、共用機車位管理辦法如附件三。
第 七 條:凡領有停車證(ETAG磁條)之汽車、機車,應依車位編號位置停放。
第 八 條:為維護本社區安全,汽車車位持有人如將車位轉售或出租予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應由承購人或承租人持同買賣或租賃契約影本、車籍資料等向管理中心登記,以
便納入管理。車位不得轉售非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出租予非本社區之住戶。
第 九 條: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充分瞭解並願遵守且授權管理委員會執行如后事
項:社區地下停車場,僅作停放車輛之用,不得作停車以外之利用(緊急避難
時不在此限)。停車場內禁止擺放任何私人物品、危險物品、犬養動物,如經發
現,授權由管理委員會公告限期七日內清除,如仍不搬離或清除者,得由管理
委員會指派清潔人員以廢棄物處理丟棄,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如雇工清除之費
用)由該違規人或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違規擺放物件之所有權人不得向管理
委員會或執行人暨相關人等主張任何民、刑事之權利或賠償。』
26
第 十 條:為保障社區全體住戶安全,各車油箱、隨車貯用油料外,一律不得在停車場內
額外儲存汽油保養料及易燃物品。
第十一條:隨車進入停車場之人員,應由駕駛人引導不得逗留,以免發生危險。
第十二條:車輛遇有故障致引擎起火,除就近取得滅火器滅火外,應通知警衛室當班人員
或管理中心作緊急處理,並立即通知其他車輛駛離,以免波及。
第十三條: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推至不影響其他車輛進出處停放,以免阻礙通行。
第十四條:凡進出停車場之修理工人,應由車主陪同,先至管理中心辦理登記,並於拋錨
車輛修復後,迅速離去。
第十五條: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事項:
一、按規定將停車證置於駕駛座左前側檔風玻璃上,憑證以進入本社區停車場。
二、接受本社區停車場保全人員對車輛之指導及引導,以策安全。並嚴禁在停車場內
漏油,喧吵亂按喇叭、開足馬力引擎,妨礙公共秩序。
三、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等)。保全人員如發現情形可疑時,得
會同警方人員對車內行李箱作特別檢查,以策安全。
四、停車場內之公共機車位或住戶約定專用部份之停車位內僅得停放車輛,不得私自
安裝或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律依本辦法第九條處置。
五、停車時為求整齊,以防倒車時視線不佳,容易發生事故,車頭應朝向車道停放。
六、車輛進出或於地下停車場內行駛須減緩速度(限速10
公里),請保持車頭燈開啟
,以策安全。
七、一個車位以停同一車為原則,如有兩輛以上須停同一車位,將採一證多車號方式
管理,一次限停一輛,認證不認車,且須由區分所有權人出具連帶保證責任證明
交予管理中心,始可發證(ETAG磁條),原車外出或出差確定有空位時,他車始可
憑證(ETAG磁條)進入停放,如原車駛回時,他車必需駛出,不可佔用他人車道或
通道。
八、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及進出,貴重物品請勿留置車內,管理部門不負保管責任。
九、在停車場內無論汽車或機車、駕駛人員,若撞傷其他或車輛,肇事人須自負賠償
責任,如不能自行調解者,可報由管理中心,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十、外來車輛未經同意一律不得進入停車場停放,如擅自闖入停放者,得立即驅離並
依法對其車主、使用人提竊佔罪嫌之訴論處。
十一、停車場內嚴禁洗車。
十二、使用本社區之停車位,無論汽車或機車,住戶均有向管理委員會提供使用車輛資
料之義務,並於車輛異動時,主動向管理委員會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十三、兒童不宜單獨進入停車場,如為駕駛人之眷屬,應由駕駛人引導出入,以免發生
危險。
第十六條:車輛進出管制:
本社區聘任之車道管制人員應嚴格管制並執行,凡進入本社區停車場之車輛,應同
時具備以下三者,始能進入本社區停車場:
一、車輛憑有效停車證(ETAG磁條)始能進入,無證或無效之ETAG磁條之車輛一律禁
止入內。
二、車輛應已登錄,始能進入:出入車輛應與管理中心登記之車籍資料相符,始能進
入停車場,未向管理中心登錄之車輛一律禁止進入。
三、有停車位者,始能進入。
第十七條:為維護本社區安全,車位所有人如將車位轉售或出租予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承
購人或承租人應持買賣或租賃契約、車籍資料等向管理中心登記,並將原所有
權人之原領停車證繳回,由管理中心換發新停車證(登記ETAG磁條)給予受轉讓
人使用,俾利管理。完成換發停車證(ETAG磁條)者,始得進入本停車場。
27
第十八條:停車證(ETAG磁條)規範:
一、進入停車場之車輛,僅限本社區住戶用車,均須憑證(ETAG磁條)通行(認證不認
人),以資識別,無證(ETAG磁條)之車輛一律禁止入內。
二、停車證(ETAG磁條)由管理委員會製作(自備ETAG磁條),一車位發一張停車證,
停車證上方須註明車位及車號,二部汽車同時各發一張證。
三、汽車停車證應依規定放於駕駛座左前側檔風玻璃上,機車停車證(ETAG磁條)應張
貼於車頭明顯處,憑以通行。
四、停車證(ETAG磁條)遺失或損壞時,請至管理中心登記備查更換,若有證件被人冒
用者由原證件人負全責。
第十九條:各住戶之任何車輛限停於自己產權權狀持有之停車位並應依格線定位停放,汽
車位停放汽車時不可超出車格(如有特殊情形,由管理委員會討論判定之),不
得超出個人車位格線,非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不得佔據他人車位,各戶以一
車一位為原則。汽、機車違規停放:如佔用車道共用地或侵占他人車位產權或
侵犯其他住戶公平平等之權益妨害其他住戶之行車安全時,管理委員會得依本
辦法第廿五條辦理。
第二十條:進出或行駛於停車場內,請注意安全,避免碰撞,如有損壞他人車輛或停車場
設施,應於七日內負責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
第廿一條:停車場內禁止吸煙。
第廿二條:停車出入應遵守限高規定(本社區限高為1.8公尺)、若損壞公共設備應於七日
內負責回復原狀或賠償。
第廿三條:停車場內之車位,非經管理委員會同意不得自行移動或增設停車位。
第廿四條:出租之車位,承租人如有欠繳管理費情事,其積欠金額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責
繳納。
第廿五條:特約事項:
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若有違反本辦法各項規定,經其他使用人檢舉,或由管委會
授權指定社區保全人員查核發現違規,每次違規將由管理中心或保全人員,就違
規時間、地點、車號開立違規單,貼於違規車輛上,並拍照存證、並予建檔。處
理方式如下:
違規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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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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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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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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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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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未依規定停放於公共機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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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並公布於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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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並寄發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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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註銷停放資格由候補遞補並停止共用機車位抽籤資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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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中機車位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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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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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中機車位交由他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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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停放資格由候補遞補並停止車位抽籤資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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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車停於汽車格,未依規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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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並公布於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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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並寄發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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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註銷停放資格並停止機車停放資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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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停放雙部汽車未依規定停放於車格內或停放他人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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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並公布於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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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並寄發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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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註銷其中一部汽車停放資格並停止停放資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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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超出約定專用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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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並公布於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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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並寄發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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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註銷登記全部機車停放資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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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無法將機車停放於車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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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保姆車或身障臨時停車(須保姆及身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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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並公布於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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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並寄發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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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註銷停放資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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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不在車上即視同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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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位未停汽車只停機車,未依規定停放於汽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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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並公布於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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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並寄發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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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紀錄註銷停放機車資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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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經勸導不聽者,除得罰款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罰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使
用人、承租人、典權人等同意由管理委員會逕行報警或委請民間拖吊業者,實施
拖吊,拖吊費用或相關費用由該區分所有權人、住戶、行為人自行負擔。
三、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承租人、使用人因違反本規約各項規定,管理委員會
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協調與訴訟期間所產生
之費用,(包含法院裁判費、委任律師費用、其他相關費用)或所致之損害,概由
該違反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 承租人、行為人全數負擔。
四、區分所有權人之訪客、承租人、使用人如有違規該區分所有權人應負連帶責任,
負擔全數費用。
第廿六條: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授權予管理委員會就地下室停車場公共空間部份
有規劃、管理、及依本辦法各項規定執行並處罰之權限。
第廿七條:本管理辦法經管委會會議通過後,公告四十五日,請區分所有權人提供修正意
見,復經管委會通過意見列入本辦法。
本案法草案經第廿二屆管委會於民國一○七年二月八日通過,同年
月 日實施
29
附件一 汽車位停放二部汽車切結保證書
本人_______住於____棟_______號______樓之______,汽車位所有權之位置於_______期地下______樓_________號車位,本人或家屬親人之汽車輪流停放,將停放於自己的汽車位格子內,願遵守管委會所訂的管理規則,並簽具切結保證書,若有違反規定,願接受取消第二輛汽車停放資格之處分;
一、汽車停車時,應輪流停放,將車子停於於自己的汽車停車格內(約定專用部
份之部分),嚴禁超出格子外,或相鄰車道。
二、二部汽車停車證編號,必須與汽車停車證編號相同,若有異動或遺失,則
須至行政中心辦理補證手續,工本費酌收100元。
三、汽車員因駕駛不慎,將停車場之公共物品或他人車輛破壞、毀壞時,得負
完全賠償責任。
四、汽車員駕車出入地下車道時,應開大燈,減速慢行,遵守行車方向,嚴禁
逆向行駛,若因違規造成車禍事件,責任由肇事者負民、刑事法律責任。
五、汽車停放於汽車格子內,嚴禁發生漏油、亂鳴喇叭、開足引擎、蛇行急駛、
灑水洗車等情事,以車道安全。
六、汽車位禁止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如有損害或遺失,管理委員會
不負賠償責任。
七、汽車停放自己汽車格內者,違反切結書規定達三次(含),經錄影
或拍照蒐證查察屬實者,管委會除取消該車(ETAG磁條),並停止
該車位停放第二輛汽車一年資格,汽車位所有權人不得有任何異
議。
立切結保證書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0
附件二 汽車位停放機車切結保證書
本人_______住於____棟_______號______樓之______,汽車位所有權之位置於_______期地下______樓_________號車位,□本人□家屬□親人之機車,車號__________,將停放於自己的汽車位格子內,願遵守管委會所訂的管理規則,並簽具切結保證書,若有違反規定,願接受取消機停放資格之處分;
停放於地下室各層汽車格內之機車者須簽此項:
本人已充分瞭解,於電通市社區__期地下室□一□二□三層停機車,進出上下坡車道時,會自行注意自身與他人安全,若因駕車不慎,發生事故,相關責任與管理委員會無關,本人自行負責。
一、機車停車時,應將車子停於於自己的汽車停車格內(約定專用部份之部分)
, 嚴禁超出格子外,或相鄰車道。
二、機車停車證編號,必須與汽車停車證編號相同,若有異動或遺失,則須至
行政中心辦理補證手續,工本費酌收100元。
三、機車員因駕駛不慎,將停車場之公共物品或他人車輛破壞、毀壞時,得負\
完全賠償責任。
四、機車員駕車出入地下車道時,應開大燈,減速慢行,遵守行車方向,嚴禁
逆向行駛,若因違規造成車禍事件,責任由肇事者負民、刑事法律責任。
五、機車停放於汽車格子內,嚴禁發生漏油、亂鳴喇叭、開足引擎、蛇行急駛
等情事,以車道安全。
陸、汽車位禁止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如有損害或遺失,管理委員會
不負賠償責任。
七、機車停放自己汽車格內者,違反切結書規定達三次(含),經錄影
或拍照蒐證查察屬實者,管委會除取消該車並將ETAG磁條取消,
該機車取消一年停放資格,汽車位所有權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立切結保證書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1
附件三
電通市社區共用機車位辦法
壹、依據停車場管理辦法制定共用機車位辦法
貳、社區地下室規劃一期85個機車位,二期58個機車位,供一、二期住戶停
放、停放者須每月繳交清潔管理費100元,住戶抽中不可交給他期登記使
用,應由管理委員會依候補者依序遞補。
參、機車位每年抽籤1次,每次抽籤於十二月辦理,翌年元月一日早上八點
更換機車位。未抽中之住戶未依時限將機車移出社區,取消次年登記權利
,不得異議。
肆、共用機車位每月收取清潔管理費100元,需一次繳清一年,管理委員會提
供停車證(
E-TAG磁條一個),若中途退租時,扣除E-TAG磁條費用後無
息 退還差額。
伍、每一公共機車位機車停放,皆須停放於約定專用部分之部分或共用機車位
格內,嚴禁停放任意停放。每個公共機車位只能停放一部機車,不可以多
部停放。
陸、機車位抽籤
一、登記抽籤時應檢附行照影本,並繳交500元保證金。
1.抽中機車位時,保證金轉為租金
2.未抽中機車位,保證金無息退還
3.抽中機車位放棄,保證金沒入,轉為管基理金。
4.抽中機車位轉給他人使用,保證金沒入,轉為管基理金。
5.有關繳交保證金另設專戶處理。
二、一期抽出85個住戶、另抽出20個住戶候補,二期58個機車位、另抽
出20個住戶候補,抽中之住戶放棄時,各期依各期依序遞補。
三、管理委員會於每次抽籤前一個月公告抽籤日期。
四、抽籤方式:將所有登記之抽籤號碼,投入摸彩箱,抽出籤號(籤紙有門
牌號碼)。
五、抽籤後管理中心將整個抽中籤號之籤紙公告於管利中心窗戶並公布於各
棟公佈欄,讓住戶知悉。
六、社區一期保留三個、二期保留二個機車位,提供給身障人士登記(行車執
照需與身障證件同一人)。
柒、機車停放自己汽車格內者,違反切結書規定達三次(含),經錄影或拍照蒐
證查察屬實者,管委會除取消該車並將ETAG磁條取消,該機車取消一年抽
籤之權利,違規住戶不得有任何異議。
32
電通市社區地下室共用機車停車位清潔管理契約書
共用部分管理人: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車 位 使 用 人: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協議訂立本社區地下室共用部分機車停俥位清潔管理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條款列明如下:
第一條 共用機車停車位
所在地:第 期地下室機車停車格號碼 使用人機車車牌號碼
第二條 本契約使用期限
經甲乙雙方洽訂為:自 年1月1日至 年12月31日止,共計壹年。
第三條 共用機車停車位清潔管理費用及繳納期限
每個月新台幣100元整,於登記領證時一次繳清一年停車費新台幣1,200元,乙
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繳交。
第四條 本契約屆滿
契約到期,乙方應無條件將停車位歸還甲方,甲方於契約到期前一個月,重新公告,讓全體住戶登記,辦理抽籤。
第五條 本契約使用期間
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清潔管理費用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共用機車停車位回歸原狀返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六條 共用機車停車位使用規範
1.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將共用機車停車位使用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租、轉
租、頂讓或以其它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共用機車停車位。
2.乙方可將其共用機車停車位使用權利轉由乙方指定社區住戶,該承接戶於簽約時需
附上區分所有權人證明、所有權人委託書或社區內房屋租賃契約書證明。
3.共用機車停車位應依照(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十六、四十九條(2)建築技術
規則及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辦法(3)內政部地下室防空避難空間管理辦法;不得變更
使用、擺放雜物及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4.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共用機車停車位,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
外,因乙方之過失致共用機車停車位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5.甲方出租共用機車停車位給乙方,只負停車格清潔管理,不負損壞、遺失之責任。
第七條 違約條款
1.乙方若有違約情形,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負起甲方損害賠償之責任,如甲方因
訴訟,所需之訴訟費、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2.甲、乙雙方遵守本契約各項條例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規定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
回共用機車停車位。
3.乙方違規經勸告不聽達三次(含),乙方同意甲方無條件收回停車位使用權。
上述條例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約書壹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
甲方簽名: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蓋章:
地 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71號
乙方簽名: 蓋章:
身分證號碼:
連絡電話:
地 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 號 樓之
中華民國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33
第二十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提案
案由:(1)二期停車場入口前方,紅線停車影響交通。
(2)守衛保全值勤。
住戶姓名:蔡弘文 地址:47-03-01
說明:
1.二期停車場地下室入口處,每天傍晚後就違規停車擋到出入視線,本人曾在此處與機車
擦撞。
2.二期的保全人員有的上班很敬業認真,有些非常不敬業,我個人己糾正多次,但似乎無
效。對路過的人看我們的社區好爛,完全沒在管制,自由出入,只顧玩手機,或者睡覺、
建議:
1.對於紅線違規停車可否建議請管區來處理。
2.對於不敬業不尊重自己的工作的保全員,不管代班或正職應有一套獎懲制度。敬業的應
實質獎勵。
管理委員會:
1.有關違規情形除由管委會檢舉外,住戶亦可自行向警方檢舉,共同努力維護週邊環境安
全。
2.待社區地下道出入口建置ETAG後,出入口加裝4台攝影機,隨時可存證舉發。
案由:電通市社區管理服務費繳費單建請每年製發全年(01-12月),一次
/本以方便繳款人屋主/住戶之繳費。
姓名:陳松 地址:B棟63-05-02
說明:本電通市社區管理服務費自委由聯邦銀行集中收處以來其繳費單製發時間是每月後一
天的夜晚或是翌日清晨才能從信箱內收到,對於社區有不少屋主並非住社區的繳款人
很不方便,因為這些屋主/住戶們每每為該單都要每月月底的最後一天24時前得一
日多次前來取單,才能與其他應繳的稅費或銀行帳款等一併在月底24時前繳納完帳
建議:
1.建請硑擬電通市社區管理服務費繳費單每年製發一次(全年01-12月/本)分送各
繳費人讓繳款人屋主/住戶就其生活情境逕自提前或按時繳費免除取單耗惑也可減少中
心人月月得為該單繁複作業不等。。。
2.在未改變上陳"電通市社區管理服務費"新式"全年01-12月/本"的繳費單或其
他理想方安成立之前,請作業中心將現行繳費單提前在每月下旬25日前即行製發電通
市社區管理服務費繳費單循往投入各該信箱方便繳款人屋主/住戶之繳費。
管理委員會:
1.因製作一年之繳款單,系統無法每月自動歸整每月之繳款單,造成帳務凌亂,故不宜一
次製作。住戶若需年繳時,可告知管理中心一次製作一張一年繳費單繳交。
2.住戶如果使用網路銀行,可以上網查詢繳費情形。
3.建議住戶可至聯邦銀行辦理戶頭後,置管理中心辦理轉帳事宜,管理中心定期扣繳管理
費款,如未扣到款,會立即跟住戶連絡。
案由:地下室B2、B3增加機車停車格
姓名:李維康 地址:73號9樓之2
說明:由於住戶的機車數量很多,B1現有的機車停車格不敷使用,致使必需停放於社區多
的人行道,甚至違規停放的情形也時有發生。
建議:在不妨礙汽車出入動線的前提下,於B2、B3適量增加機車停車格。因B2、B3
34
的使用權屬於汽車停車位所有人,若能將B2、B3增加的機車停車格所繳納的清潔
費回饋給汽車停車位所有人,以補貼汽車停車位的清潔費,將可以;
1.有效運用空間
2.減少住戶的機車停放的困擾
3.減低違停的機率,進而美化社區外圍的市容,提昇社區形象。
管理委員會:
1.本案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變更建照,才符合法令規章。
2.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則需請建築師變更建照(竣工圖書),所需經費為30-40
萬元。是否能變更過,仍屬未知數。
3.第十七屆前地下室曾劃機車格供住戶停放,但由於住戶檢舉,主管機關要求社區註銷
所劃機車格,未註銷則依法令罰款。
案由:(車位)加停,摩托車加收清潔費
姓名:許珀瑛 地址:K棟12-4
說明:原車子車位都未清潔已有收清潔費用,自行將周遭垃圾集中後常逾2~3個月垃圾還
在原位,其它人寵物之排洩物也2~3個月未清,不能老是要人去登記才清理,這樣
還好意思加收清潔費用??若能真實落實清潔則同意此方案。若不能是否我們住戶應
求償?
建議:1.確實落實清潔
2安裝監視器公開沒公德心之行為人上兩點落實則方案可實行,若強制加收,則停車
位上: (1)任何擺放物。
(2)所有地下腳踏車。
(3)超出之停車格外物品均需加收,公開收款編號。
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再研究處理。
案由:本社區應"制訂"新規約。
姓名:周大經 地址:M棟31-05-02
說明:現行社區規約,因為
1.無罷免管理委員條款
2.不准掛選舉標幟。
3.對無權占有者,占用私有部份,莫可奈何。
所以,應依據政府之規約範本,全新制訂新規約。
建議:所有各形各類社區問題,政府已在規約範本內給予完美之規定。事實上,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之法條內容幾乎整本複製到規約範本中。社區規約猶如國家憲法般,是為了一
切法令之母法,本社區有各種規定或規範,但其根基其母法,亦即本社區規約,却與
規約範本差別很大。故本社區應 "制訂"新規約。
管理委員會:
1.本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議題第五項已針對管理委員之罷免,職務罷免、停權等問
題提出,請區分所有權人議決。
2.對無權占有者,占用私有部份,係屬個人行為,非公共事件,請循司法途徑解行爭端
之。
3.規約範本為內政部所頒參考範例,內政部營建署並無強制需依其範本制訂,本社區各
項管理辦法已逐漸周全,請管委會討論是否重新制定,
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應公告出席結果。
姓名:周大經 地址:M棟31-05-02
35
說明: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應公告結果。包含出席者及缺
席者及委託者,以防偽冒出席或委託,以昭公信。
建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結果其權責在本社區(公寓大廈)內最大,比管理委員會大
更比主任委員大。影响社區或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很大,不容偽冒出席或偽冒委託情
形出現。故應該公告出席及委託及缺席之總結果,以紙本公告或網路(臉書,google)
公告,以表社區之誠信。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製作前會先確認委託書資料,記錄委託人數,並依規定會議結束後應
將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確認公告,不做實質審查,如周先生如認為有他人委託書造假,
可行司法途徑解決之,法院如認為需管理委員會提供之資料,會將正本送法院。
案由:區分所有權比例應計各建號之總面積之比例。
姓名:周大經 地址:M棟31-05-02
說明:於區分所有權會議中,出席簽到本之表格內,各戶之區分所有權比例,應計其建號之
總面積佔全體之比例,而非權狀面積之比例(本社區以百分比形式表現甚佳,不易使
住戶與權狀之萬分比,發現有異。)
在平時收管理費時,固然以權狀面積為宜。但數年前,我有幸得內政部地政科科長當
面賜教,指正我所請求之項目。區分所有權比例,是以各戶其建號之總面積(不含小
公,大公,附屬,陽台,花台)佔其地號之所有私有戶之總面積總和之比例。經我試
算,其結果分毫不差。在區權會中,則變成佔全社區之二地號者之比例。蓋因大公,
小公另有建號,不宜計入區權比例。
管理委員會:簽到名冊之區分所有權比率係依權狀面積比率為主,建號之總面積(已含附屬
建物,陽台,花台),故無需修正。
案由:堅決反對自用車位第二台機車後付費
姓名:陳亮晴/蔡桂珠/蔡麗香/王美瀛
地址:43-11/73-10-01/35-06-02/45-18
說明:
1.自用車位係自己產權,該如何使用係自己本身權益,管委會無權徵收任何費用(除已徵
收之清潔費300元之外)。
2.車位內停放未影响他人車位使用,管委會無權干涉。
建議:1.依照目前車位清潔費徵收方式為之。。
2.委員會係幫助住戶解決問題,不是製造住戶困擾,請謹慎為之。
3.切勿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管理委員會:車位為共用部份約定為約定專用部份,且建物謄本亦標明為附屬建物,並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仍應受管委會管理,有關所提意見,管理委員會尊重。
案由:一、電動車請設置公用充電站
二、離峰時段每棟關閉一台電梯配合政府環保政策,降低每戶電費支出。
姓名: 黃小姐
地址:41-10-1
說明:一、爭取政府補助,機車2行程改為4行程已逐步淘汰。
二、如早上0930-1130、下午1400-1600
三、頂樓建置太陽能板回饋『公電』,可辦公廳會(社區住戶)
管委會:一、社區地下室無適當空間位置供設置,管委會再研討
二、社區各棟住戶均超出其他他社區樓層住戶之一至二倍,使用較頻繁,電梯不宜
管制,會造成住戶之極大不便。
三、請提具體建議及尋找廠商,至社區評估,管理委員會再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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