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1日 星期六

20180811 電通市社區住戶管約新修版 201808


電通市社區住戶管理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有效維護「電通市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之公共安全
              、公共衛生、公共設施與公共權益,確保社區生活品質,「 電
              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據中華民國八
              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頒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
              相關法令,特訂定「電通市社區住戶管理規約」( 以下簡稱「
              本規約」 ),以為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遵守之
              社區生活規範。

第二章  管理費

第 二 條  為維護社區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設施與公共權益,確保
              社區生活品質,本社區公共管理費來源如下:
       一、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定期繳交之管理費。
       二、建設公司(起造人)依約所提列之公共管理基金孳息所得。
       三、本社區特定公共設施與公共區域(游泳池、KTV、托兒
                  所、美容室、髮廊、PUB等)之使用費。
       四、本社區汽、機車停車場使用清潔費。
       五、本社區共有部份借用第三者使用之清潔費收入。
       六、政府機關補助款及民間社團捐贈款。
       七、社區其他公共收入。

第 三 條  為使管委會順利運作,管委會成立時得向每戶收取首月之管理
              費及相當於三個月管理費之管理預備金,無論遷入與否均應繳
              納。

第 四 條  管理費之計算依各戶之房屋登記坪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乘以管委會決議之毎坪應收費用,即為每戶每月應繳納之管
              理費。管理費繳納方式依據「電通市社區財務收支管理辦法」
              之規定實施。

第 五 條  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管理費之繳交義務人,無論遷入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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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均有準時繳交管理費之義務。任何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逾
              期未繳管理費、公共基金、或館委會所議決每戶應均攤付之其
他費用達三個月以上者、管委會得依據相關法侶()之規定,採取下列措施:
       一、逕向欠繳戶發出催繳通知或公告欠繳戶名單。
       二、禁止欠繳戶使用本社區之任何公共設施。
       三、訴請管轄法院命令欠繳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延遲利息(日
                  息已千分之一計算)。
       四、必要及可能時,管委會得決議停止欠繳戶之水電供應。

第 六 條  每戶均應於繳費期限截止前,主動向服務中心或指定之金融機
              構繳納管理費,如有外出或出國,需委託代繳或預先繳納。

第三章  景觀維護

第 七 條  為維護本社區整體景觀,各住戶需經常保持屋內外之清潔。建
              築物週圍一律不得加搭鐵窗或未經核准之加建工程。否則管委
              會得經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拆除,其產生之費用,應由違規
              人負擔。

第 八 條  本社區除一樓臨南山路部份為店舖者外,其餘部份均為住宅,
不得經營工廠、工場、或其他非法或影響本社區安寧及公共危
              險以及妨害善良風俗之行業,違反者管委會得報請主管機關處
              理。

第 九 條  本社區一樓店舖之招牌一率由管委會統一設計標準規格,以維
              護整體外觀。擅自裝設未經管委會核准之招牌者,管委會得報
              請主管機關拆除,其產生之費用,應由違規人負擔。

第 十 條  不租借他人或自行經營非法或違反第八條之行業,以維護社區
              整體品質。

第 十一 條  所有使用人對本社區之各項公共設施與環境景觀,均須小心使
              用並細心維護,如有毀損,須無條件復原或賠償。

第 十二 條    本社區各主體建築物之周圍上下、外牆面、頂樓平台及防空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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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室,非經管委會之決議,任何人不得變更結構、顏色、使用
              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管委
              會有權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
              條第二款處以罰鍰。且應於期限內回覆原狀,其費用由違規人
              自行負擔。

第 十三 條    本社區住戶如欲搬家或虛搬出大型物品(如電視機、錄影機、
              電腦設備、家具、大型紙箱等)時,應先通知服務中心取得放
              行依據後,方可將物品搬離本社區,以維護社區居家安全。

第 十四 條    住戶搬移家具用品進出本社區時,須小心謹慎,切勿撞損電梯
              、門扇、牆壁、天花板、燈飾等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應照價
              賠償,並立即修復。

第 十五 條    本社區一樓住戶之附屬平台部份,若因安全需要必須裝設雨棚
花架時,須向服務中心報備後,依據統一樣式,按圖施工,不
       得標新立異,與眾不同。

第 十六 條    本社區二樓以上住戶之陽台部份,若因安全之需要必須裝設鋁
       門窗時,須主動向服務中心報備後,依據統一樣式,按圖施工
       ,不得標新立異,與眾不同。

第 十七 條    本社區住戶所產生之垃圾應以塑膠帶密封後,依據「電通市社
       區清潔管理辦法」規定之時間、地點放置,完成分類,以便清潔人員清運處理,未依垃圾分類作法者,得予拍照拒收,並公告週知,凡經規勸不改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 十八 條    本社區之公共設備如已超過使用年限或因安全問題須汰舊換新
       時,經管委會決議後,由權責人員依管委會決議內容辦理招標
       事宜,經費來源依照管委會決議之方式實施。

第四章    遷入與遷出

第 十九 條    住戶遷入時,必須向服務中心登記住戶資料,並繳交該月之管
       理費及其他應繳費用後,由服務中心發給住戶證及相關門禁管制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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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住戶遷出時,必須向服務中心報備遷出,於繳回住戶證及辦理管理費核算無誤後,並註銷相關門禁管制用品,始能領回保證金。

第五章    裝潢施工

第二十一條    住戶於進行室內裝潢時,應向服務中心登記,並遵守「電通市
       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之各項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經管理人員通知後,各住戶須同意相關人員進入屋內進行修理
       、清潔、更換公共設備管線,其因而產生之損毀由管委會負責
       修復。

第二十三條    前後左右上下鄰居從事修繕,倘若因工程技術上之需要,而必
       須進入他戶施工時,他戶所有權人不得拒絕。若因而產生之毀
       損,由施工戶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六章    公共設施維護

第二十四條    本社區之各項公共設施,凡本社區住戶均有公平使用之權力。
       使用人須遵守「電通市社區公共休閒設施管理辦法」之各項規
       定使用各項公共設施,若有違反規定者,管理人員得禁止其繼
       續使用,以維護公共設施品質。

第二十五條    本社區之各公共設施與機械設備,非經管理維護人員之同意,
       任何人均不得自行操作,如有損壞之情事,須無條件修復或賠
       償。

第七章    安全維護

第二十六條    本社區住戶及車輛之進出管制,依據「電通市社區安全維護管
       理辦法」實施管制,以確實維護社區安全。

第二十七條    本社區住戶如發現有可疑之人、事、物時,應立即通知服務中
       心之安全人員前往處理,共同維護社區安全。

第二十八條    為維護社區生活安寧與住戶和諧,本社區禁止各政黨或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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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從事競選活動,各住戶亦不得於社區內張貼競選海報或懸
       掛旗幟。

第二十九條    本社區住戶外出前應確實檢查火燭,如有發現還同玩火或燃放
       爆竹,住戶應主動勸阻或通知其家長予以制止,以避免發生火
       警。

第 三十 條    為避免發生火警意外,所有住戶均不得在公共區域燃燒任何物
       品,以確保社區公共安全。

第三十一條    本社區有飼養寵物者,須向服務中心報備登記。飼養貓、狗及
       其他動物者,不得任其於社區公共區域內隨地大小便,且不得
       妨礙其他住戶之安全與安寧。違反前項規定者,管委會得禁止
       飼養或通知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區所有住戶均應和睦相處,守望相助。如有糾紛情事,願
       接受管委會之調解,絕不訴諸暴力或其他足以影響社區安寧之
       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本社區住戶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製造噪音,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二、放任子女於公共空間塗鴉喧鬧。
              三、於社區內存放易燃、易爆及劇毒物品。
              四、於禁止吸煙之公共區域吸煙。
              五、占用公共空間堆置物品,阻礙公共通道。
              六、祭祖拜神時在公共空間焚燒金紙。
              七、自陽台或窗口投擲垃圾雜物到樓下。
              八、任意招呼小販進入社區販賣物品。             
九、在本社區內公然聚賭與酗酒。
              十、任意在社區內張貼招租,售屋廣告與標語。

第八章  檔案管理與資訊掲露
第三十四條  基於社區管理透明、公開,管理委員會應將社區相關規定,含
            規約、各項相關管理辦法、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自律公約、會議記錄、活動等資訊,於指定網路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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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

第三十五條  為使社區管理之脈絡有跡可尋,管理委員會應訂定社區相關管
            理辦法,針對三十四條相關文建檔管理,以利之後各屆管理委
            員會參考。

  九 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    住戶使用本社區停車場,須遵守「電通市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之各項規定,違反規定經勸阻無效者,管委會得決議禁止其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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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本社區所屬房屋與停車場之出租,依據「電通市社區房屋及停
       車場出租管理辦法」實施管理,以確保社區住戶之權益。

第三十八條    住戶對有關本社區事務的投宿或意見,應向各棟委員反應或以
       書面通知服務中心協調辦理,匿名投訴之資料,一律不予受理
       。

第三十九條    各戶所有權人有義務將本規約併入其出售或出租合約中作為附
              件。承租人如違反本規約,所有權人須負連帶責任。

第 四十 條    本社區其他各項管理事務,管委會得依實際之需要,另訂有關
              之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管委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
       定辦理或由委員會議決議進行必要之規約修訂,以利社區管理
       工作之有效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約由住戶大會授權管委會制訂(修訂),制定 (修訂)章程內
              容,須經管委會實際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即完成草案制定
             (修訂),公告四十五天無異議後生效實施。若有住戶對本章程
              內容有異議者,須於本規約之公告時間內,以書面載明異議理
              由及建議修正內容,並取五十名以上會員之連署後,再行公告
              四十五天無異議後生效。
           前項制定(修訂)草案須經住戶大會追認通過,由出席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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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權人多數決通過且應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之同意作成決議
           。但修訂後如經住戶大會決議變更時,須依住戶大會決議內容
           修訂。               
              為加強對社區住戶管理、財務收支管理、停車場管理、採購管理、
              寵物管理、公共休閒設施管理、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等,另授權管
              委會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其制定(修訂)準用前項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約於生效後,應發與毎一戶各執一份,新住戶於報到時,
              由服務中心發給,以為遵循之依據。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一日首版制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修訂完成。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修訂完成。
中華民國一O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修訂完成。
中華民國一O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修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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