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1日 星期六

20180811 電通市社區採購管理辦法


電通市社區採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求增進本社區採購作業之合法、合理與專業化,以期資金經費最有效管控與運用,制訂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本社區之工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與承租、勞務之委任與僱傭等,皆屬於採購業務範圍。本社區採購之請購單位包含管理中心或管理委員會。

         採購程序分成四階段:一、請購,二、採購,三、驗收,四、核銷。

第二章  請購

第 三 條  範圍:本社區採購品項概有工程、商品買受、訂製、租賃或勞務委任等。

第 四 條   請購單位填寫請購單,請購單上必須寫明設備之預算科目金額、項目名稱、規格、數量、用途說明、參考品牌、參考廠商,依核准權限核准後,方可執行採購程序。

     請購金額核准權限,一萬元以內需主委核准,一至十萬元內,需經主委、財召、監召核准,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內需經管委會核准,五十萬元以上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其他同等效力之方式核准。

    年度設備維護合約與年度勞務合約之採購需經由管委會核准,不受第五條之限制

     突發狀況之緊急需求,管委會得逕行緊急採購,不受第五條之限制。

     緊急需求如救災、防災、法律訴訟所涉事宜等:主任委員(或副主委)應會同監察委員(或財委)裁決直接議價採購,補行提報委員會核備。

    請購項目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招標或比價者,得採限制性招標,逕行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前項特殊情況包含牽涉獨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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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採購之設備僅有獨家廠商經營、專利、著作權、緊急修繕、規格需求必須指定一家廠牌、其他機構讓售、緊急採購、延續性採購等。特殊情況之核定,由請購者填寫限制性招標申請書並提出證明文件,由管委會核准後進行採購。

第三章  採購

    採購方式

一、採購金額總價未滿新台幣一萬元者,由需求單位依採購程序逕行採購。
二、採購金額總價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由需求單位簽請主委核定,並經主委、監召、財召比價議價後,逕行採購。
三、採購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由管委會公開競標程序或最有利標程序辦理採購。
四、年度設備維護合約與年度勞務合約之採購,如經管委會同意,得與上年度廠商直接議約。重新評選,則需經由管委會辦理公開競標與比議價,尋取三家以上廠商公開評選後,進行採購。
五、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之財物,得免附估價單及免比議價過程。

第 十一 條   決標方式

一、決標方式分成通訊決標、公開競標與最有利決標。
二、通訊決標:採購預算未滿十萬元可採用通訊投標。通知廠商於期限內以通訊方式報價單至管委會,依權限決標。
三、公開競標:採購預算在超過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者需公告至少七日,超過五十萬以上者須公告至少十四日。廠商應於結標時間前將標單密封交由(專人式郵寄,以送達時間為準)採購組,由管委會依據公告日期公開開標。公開競標開標時以最低價並低底價者為得標,若全部投標者均高於底價,則最低報價者優先減價,如仍未達底價者,則全部重新減價,若連續減價三次均無法達底價以下,則宣布流標,流標後之再開標則不限廠商家數。
四、底價之制訂由請購單位、主委、監召、財召邀集必要人士詢議訂定。
五、無法訂定底價者,可依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依個案狀況及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相關規定與原則,專案辦理之。
六、以上開標過程皆應作成記錄。

第 十二 條   合格供應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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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政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証及當期完稅証明,且最近三年內無不良記錄者。
二、曾與社區有交易經驗且經評鑑無不良記錄者。

第 十三 條    工程、勞務採購及金額十萬元以上之財物採購均應訂定合
             約。

第四章  驗收

第 十四 條  驗收應依採購單、規格書及合約內容標準進行驗收,驗收人及其權責如下:
一、採購金額未滿新台幣十萬元者,由請購單位驗收。
二、採購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由主委、監召、財召或者驗收小組會同驗收。


第 十五 條  工程採購之驗收記錄填寫工程驗收單;財務採購之驗收記錄填寫財務驗收單;單一採購含有工程與財物者,需填寫工程驗收單與財務驗收單;勞務採購免附驗收紀錄。

第 十六 條  分批交貨或長期合約購案之驗收方式於其合約中明訂之。

第 十七 條  承租、勞務或僱傭等之評估考核(定期/不定期)於勞務採購契約與規範上明訂之。

第 十八 條  採購項目需保固者,保固契約另訂之 。

第 十九 條  採購項目在保固期間內,廠商之售後服務不佳者,使用單位得隨時填寫廠商評鑑表送至管委會,以作為求償及爾後採購招商時之依據。

第 二十 條  工程採購由管委會派專人負責監督,必要時應定期撰寫報告與拍攝進度備查。
 
第五章   核銷

第二十二條  辦理核銷之步驟,依採購額之大小備妥下列憑證,呈報主委核准。
一、將廠商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上
二、並檢附已核准之請購單或簽呈
三、估價單或報價單
四、招標記錄
            五、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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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稽核

第 二十三條 採購案件之執行,管委會及住戶得不定期稽核,必要時得邀請專家進行查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與原則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依住戶管理規約第四十條授權訂定,制定(修訂)準用其規定,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主委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106.4.15第八次定期會審查通過,並公告45天無異議
中華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三日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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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請 購() 單
請購需求單位:
  召委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簽證號:
     
請購項目(名稱)
廠牌及規格
單位
數量
最 低 估 價
廠商名稱
單 價
總 價











































用途說明

預算科目

備 註
一、需要日期: 年 月 日
二、其他:
承 辦 人
(採購單位)
會 辦 召委
財務召委
監察召委
副主委
主委






一、不同工作計畫及用途別科目、物品類別者,請分別填寫本單。
二、請購單請詳列財物廠牌、規格或附說明書,並填寫預算科目。
三、依電通市社區採購管理辦法第4510條規定辦理。
四、請購單位填寫請購單,請購單上必須寫明設備之預算科目金額、項目名稱、規格、數量、用途說明、參考品牌、參考廠商,依核准權限核准後,方可執行採購程序。
五、請購金額核准權限,一萬元以內需主委核准,一至十萬元內,需經主委、財召、監召核准,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內需經管委會核准,五十萬元以上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其他同等效力之方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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