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1日 星期六

20180811 電通市社區財務收支管理辦法


電通市社區財務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電通市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財務管理的目的,在有效運用
       社區管理經費前提下,支援社區推動各項管理工作,維持社區
       整體健全運作,確保社區生活品質。

第 二 條  本社區財務管理本公平精神、公正、公開原則,處理社區各項
       收之事項。有關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情況,應定期公開、公告
       ,昭信社區全體住戶,促進全體住戶對社區財務狀況的瞭解。

第二章  財務委員組組織

【財務委員組】

第 三 條  本社區財務管理權責,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授權,由財務委員組(以下簡稱財務組)負責,並對管委會負
       責。

第 四 條  本社區財務組由財務委員二至三人組成,由管委會委員選出,
              每屆任期與管委會委員相同。財務委員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
              為限。

第 五 條  財務組開會時,對於單項支出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整(含
       ,以下各條相同)之重大財務決策事項,應由財務組召集人邀
       集管委會主委與監察組召集人,召開財務組會議。會議結果應
       報由管委會通過後,始得執行。如管委會認為有必要得召開社
       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討論通過。

第 六 條  財務組作成之決議,單一收支是項金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但低
       於五十萬元,需在當月管委會提出報告,與決策過程說明,由
       管委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執行。

第 七 條  為保持彈性與效率,單一收支事項金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但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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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十萬元,財務組應視情況,於知會主任委員與監察組召集人
       後,由財務組召集人負責執行,並於當月提報管委會追認。

第 八 條  單一收支事項金額低於一萬元,由財務組召集人於取得其他一
       位財務委員同意後,可逕行執行。

第 九 條  在第七條與第八條中,財務組決策或決議,三名財務委員中至
       少應有二人同意,並於決策或決議紀錄上簽名。

第 十 條  本社區相關財務資料、單據,重要會議與決策得討論結果、決
       議,應建檔備查,以供事後追蹤、查核、證明之用,保存期限
       至少五年。

【財務召集人】

第 十一 條    財務組設召集委員一人,由財務委員互選之,經管委會同意。

第 十二 條    財務組召集人負責召集財務委員開會,討論有關本社區財務問
       題、決策,並向管委會定期提出工作報告、財務狀況,與重要
       的財務決策過程說明。

第 十三 條    財務召集人與管委會主委、監察組召集人為社區財務收支主要
       具名人,包括出具財務簽章、代表與社區外簽定法律事項等。

第 十四 條    財務組召集人因故不能行使召集人權責時,由管委會主委指定
       其他財務委員,經監察組召集人同意,代為行使財務組召集人
       權責。代行之責以臨時性質為原則。財務組召集人逾三個月未
       能正常行使職權時,由財務委員互選,經管委會同意接任財務
       組召集人職務。

第 十五 條    財務組召集人與管委會主委、監察組召集人,應於任職前簽定
        「承諾保證書」,承諾並保證於職務任期屆滿時,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或遭管委會解除質權時,無異議放棄原所有社區管理
       之相關權責並配合完成職務交接。

第 十六 條    財務委員應如維護自身權利,善盡為本社區妥善規劃、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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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確保管理基金之安全、適用。

第 十七 條    財務委員須具備之資格,依「電通市社區住戶管理規約」規定
       。財務委員在任期中涉及任何財務糾紛,不論糾紛是否有結果
       ,均應暫時停止行使職權。財務委員遭暫時停止職權,是否恢
       復或解除職權,由管委會決定。

第 十八 條    財務委員得接受財務召集人委託,分擔財務管理與相關行政責
       任。

【會計與出納】

第 十九 條    財務組下設會計與出納人員各一人,各由專人負責。會計與出
       納人員資格與財務委員相同。財務組提名會計,監察組提名出
       納,均經管委會同意出任。

第 二十 條    會計負責管理帳務,出納負責資金提存。

第二十一條    本社區一切支付,由會計根據原始憑證,編製支出傳票,辨理
       審核後,報財務組核定,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支出。

第二十二條    除零用金外,所有支出憑證,應由會計部門嚴格審核其內容與
       金額是否與實際相符、領款人之印鑑是否相符,如有疑問,應
       先查詢後,始能支付。

第二十三條    凡一次支付未超過新台幣3,000元者,經由零用金支付外,其
              餘一律開抬頭劃線支票支付之。

第二十四條    本社區之各項支出付款日期如下:
              ㄧ、採購之付款,以次月結三十天付款,付款日為每月二十五
         日 (星期日及例假日順延),但以原始憑證經核後,於每
         月二十日前,送達會計者為限。
       二、一般費用支付款:經常發生之費用,仍以前項期限辦理。
       三、因特殊情形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經辦單位另行簽報財務組
         ,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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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

第二十五條    監察組下設稽核人員一名,監察組提名,經管委會同意任出。

第二十六條    財務組有接受社區稽核人員的查帳、帳務處理的善意建議與糾
       正之義務。

第三章    管理經費之來源與支出

第二十七條    公共管理之經費來源,依「電通市社區住戶管理規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共管理之經費運用如下:
              ㄧ、支付本社區管委會委託業務的對象或公司之服務費用。
              二、增加或維修本社區公共設施、設備之ㄧ切費用。
              三、其它經管委會同意之服務費用。
              四、緊急或意外造成社區共同設施之損壞、維修或更新費用。
              五、本社區公共設施損耗品及材料之儲備、補充費用。
              六、公共設施之用水、用電、瓦斯等費用。

【管理費之收取】

第二十九條    本社區管理費視為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之義務,由區分所
       有權人擁有房屋之產全時即產生。區分所有權人既有繳納管理
       費之義務,於出租予他人時,請在與承租戶之租約中載明,費
       用由承租人負擔。若承租延滞繳納管理費時,應由區分所有權
       人負擔之。

第 三十 條    管理費收費標準,依「電通市社區管理規約」相關規定收取:
              ㄧ、住家:依各戶房屋之銷售坪數,乘以管委會決議之毎坪應
         收費用,為每月該戶應繳納之管理費。坪數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計算。
              二、舊社區管理費明定收費標準,管理費收費標準每坪50元
         ,但每月15日前繳交者打8折列為正式收費依據,並公
         告不再由各屆委員會決定,若欲提高各項管理費,須經住
         戶大會通過始得變更。
              三、就社區管理基金正本清源及使用規範。正式明令第五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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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委員,屆滿時之管理基金2,140萬元 (即定存部份),
                  非經住戶大會通過同意或遇重大天災時,不得動用定存之
                  管理基金。

第三十一條    公共設備、公共水電費之分攤
              ㄧ、公共設備分攤,經管委會議決認可,由全體住戶按戶數平
                  均分攤法分攤之。
              二、公共水電費用,按月依前項按戶數平均分攤法分攤之。

第三十二條    公共設施、公共水電費等費用按二部份分攤,全社區住戶使用
              部分(大公)由社區全體住戶分攤;各棟獨立公共設施(小公
       )由各棟住戶分攤。

第三十三條    住戶逾期未繳管理費、管理預備金或住戶規約及其他辦法所規
              定之各項費用者,依「電通市社區住戶管理規約」辦理。

第三十四條    住戶違反本規約之其他規定時,除應給付管委會因處理違反規
              約有關事項所生費用(以單據為憑)外,並應給付該費用同額
              之違約金予管委會作為部分管理預備金。
              以上費用及違約金由亦得由管委會就該住戶之財產申請法院強
              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戶(區分)所有權人有義務將本規約併入其出售或出租合約
       內,作為附件之一,並將受讓人或承租人簽立同意遵守本規約
       之字據,交予管委會。
              承租人如違反本規約,區分所有權人負連帶責任,家屬如違反
       本規約,戶長或立約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章    社區管理基金之資金管理與運用

第三十六條    基金資金限做銀行存款,不得從事任何投資、放款與借貸等活
       動。

第三十七條    基金應儲存於桃園南崁地區之金融機構,並已加入中央存款保
       險公司者為限,以確保基金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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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基金的收入與支出,應建立帳冊,併按帳務規定,每月結算一
       次,按歷年制,每半年、每年總結一次。
              月結收支狀況表於次月十月前由財務組公告;半年與全年總結
       收支狀況表,由財務組報管委會審核後,予毎年ㄧ月底及七月
       底前公告。
              公共地點為社區服務中心與各棟大樓主要出入口公告欄,供全
       體住戶查閱。

【基金開戶】

第三十九條    依資金使用性質,採固定比率,分別在金融機構開立基金、週
       轉金與零用金三種主要帳戶。

第 四十 條    基金帳戶:基金帳戶開立定期存款帳戶。
              定期存款帳戶為基金孳息主要來源。
              依社區實際支出狀況,由財務組提出,經管委會核定,按比率
              開立一年期、半年期或一個月期等定存。

第四十一條    週轉金帳戶:開立活期存款戶。
              週轉金帳戶供社區各項費用收入、支出調節用。
              週轉金帳戶餘額上限,不得超過基金規模的5%。
              週轉金帳戶支出,一律以抬頭劃線支票行使之。

第四十二條    零用金帳戶:開立支票存款戶。
              零用金帳戶供社區零星收支用。
              零用金帳戶餘額,以不超過基金規模的1%。
              零用金帳戶支出,一律以抬頭劃線支票行使之。

【支票使用與用章】
第四十三條    為維護社區財務權益,針對定存部分委員用印,由原先主委、
       監察召委、財務召委外,另增加兩位副主委及安全召委,連同
              管理委員會會章共七章放行之。

第四十四條    週轉金帳戶:單筆支出金額超過二萬元,由週轉金帳戶支出,
             以管理委員會會章、管委會主委、財務組召集人
                          與監察組召集人私章四章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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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零用金帳戶:單筆支出低於二萬元,同第四十四條規定四章行
                           使之。

【帳戶間資金撥轉】

第四十六條    大額支出,由定存帳戶撥轉至週轉金帳戶或零用金帳戶,於一
       定期限內支出。如超過預定支出實現一週未之用者,轉回基金
       一個月定存帳戶。

第四十七條    零用金帳戶、週轉金帳戶之餘額超過四十三條與第四十四條規
       定上限時,超過部份於一週內轉撥定存帳戶。

第五章    其他

【財務收支狀況表】

第四十八條    銀行定存需以簽名為主,取代只有蓋章。採購程序改進辦法無
       下:
              ㄧ、採購簽呈、付款核帳都需有八組代表簽名,原則以召委但
         仍需有順位代理人。
              二、任何採購前、公開招標前都必須同時附切結書,10萬元
         以上必需公開招標。

第四十九條    得委由外部專業機構代理製作財務收支狀況表,由財務組取得
       監察組之同意,經管委會通過聘請,費用由社區支付。

【財務收支狀況表之公告】

第 五十 條    銀行帳戶存款餘額與收支狀況表,應按本辦法三十九條之規定
       公告。

【法律事項】

第五十一條    因本辦法相關規定產生法律上之疑義、糾紛或訴訟,依「電通
       市社區住戶管理規約」所定之行政、司法主管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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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致造成財務管理之缺失時,得由財務組或
       監察組提出增刪與修訂,經管委會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五日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修訂完成。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元月一日修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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