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通市社區財務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電通市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財務管理的目的,在有效運用
社區管理經費前提下,支援社區推動各項管理工作,維持社區
整體健全運作,確保社區生活品質。
第 二 條 本社區財務管理本公平精神、公正、公開原則,處理社區各項
收之事項。有關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情況,應定期公開、公告
,昭信社區全體住戶,促進全體住戶對社區財務狀況的瞭解。
第二章 財務委員組組織
【財務委員組】
第 三 條 本社區財務管理權責,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授權,由財務委員組(以下簡稱財務組)負責,並對管委會負
責。
第 四 條 本社區財務組由財務委員二至三人組成,由管委會委員選出,
每屆任期與管委會委員相同。財務委員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
為限。
第 五 條 財務組開會時,對於單項支出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整(含
,以下各條相同)之重大財務決策事項,應由財務組召集人邀
集管委會主委與監察組召集人,召開財務組會議。會議結果應
報由管委會通過後,始得執行。如管委會認為有必要得召開社
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討論通過。
第 六 條 財務組作成之決議,單一收支是項金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但低
於五十萬元,需在當月管委會提出報告,與決策過程說明,由
管委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執行。
第 七 條 為保持彈性與效率,單一收支事項金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但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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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十萬元,財務組應視情況,於知會主任委員與監察組召集人
後,由財務組召集人負責執行,並於當月提報管委會追認。
第 八 條 單一收支事項金額低於一萬元,由財務組召集人於取得其他一
位財務委員同意後,可逕行執行。
第 九 條 在第七條與第八條中,財務組決策或決議,三名財務委員中至
少應有二人同意,並於決策或決議紀錄上簽名。
第 十 條 本社區相關財務資料、單據,重要會議與決策得討論結果、決
議,應建檔備查,以供事後追蹤、查核、證明之用,保存期限
至少五年。
【財務召集人】
第 十一 條 財務組設召集委員一人,由財務委員互選之,經管委會同意。
第 十二 條 財務組召集人負責召集財務委員開會,討論有關本社區財務問
題、決策,並向管委會定期提出工作報告、財務狀況,與重要
的財務決策過程說明。
第 十三 條 財務召集人與管委會主委、監察組召集人為社區財務收支主要
具名人,包括出具財務簽章、代表與社區外簽定法律事項等。
第 十四 條 財務組召集人因故不能行使召集人權責時,由管委會主委指定
其他財務委員,經監察組召集人同意,代為行使財務組召集人
權責。代行之責以臨時性質為原則。財務組召集人逾三個月未
能正常行使職權時,由財務委員互選,經管委會同意接任財務
組召集人職務。
第 十五 條 財務組召集人與管委會主委、監察組召集人,應於任職前簽定
「承諾保證書」,承諾並保證於職務任期屆滿時,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或遭管委會解除質權時,無異議放棄原所有社區管理
之相關權責並配合完成職務交接。
第 十六 條 財務委員應如維護自身權利,善盡為本社區妥善規劃、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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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確保管理基金之安全、適用。
第 十七 條 財務委員須具備之資格,依「電通市社區住戶管理規約」規定
。財務委員在任期中涉及任何財務糾紛,不論糾紛是否有結果
,均應暫時停止行使職權。財務委員遭暫時停止職權,是否恢
復或解除職權,由管委會決定。
第 十八 條 財務委員得接受財務召集人委託,分擔財務管理與相關行政責
任。
【會計與出納】
第 十九 條 財務組下設會計與出納人員各一人,各由專人負責。會計與出
納人員資格與財務委員相同。財務組提名會計,監察組提名出
納,均經管委會同意出任。
第 二十 條 會計負責管理帳務,出納負責資金提存。
第二十一條 本社區一切支付,由會計根據原始憑證,編製支出傳票,辨理
審核後,報財務組核定,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支出。
第二十二條 除零用金外,所有支出憑證,應由會計部門嚴格審核其內容與
金額是否與實際相符、領款人之印鑑是否相符,如有疑問,應
先查詢後,始能支付。
第二十三條 凡一次支付未超過新台幣3,000元者,經由零用金支付外,其
餘一律開抬頭劃線支票支付之。
第二十四條 本社區之各項支出付款日期如下:
ㄧ、採購之付款,以次月結三十天付款,付款日為每月二十五
日 (星期日及例假日順延),但以原始憑證經核後,於每
月二十日前,送達會計者為限。
二、一般費用支付款:經常發生之費用,仍以前項期限辦理。
三、因特殊情形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經辦單位另行簽報財務組
,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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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
第二十五條 監察組下設稽核人員一名,監察組提名,經管委會同意任出。
第二十六條 財務組有接受社區稽核人員的查帳、帳務處理的善意建議與糾
正之義務。
第三章 管理經費之來源與支出
第二十七條 公共管理之經費來源,依「電通市社區住戶管理規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共管理之經費運用如下:
ㄧ、支付本社區管委會委託業務的對象或公司之服務費用。
二、增加或維修本社區公共設施、設備之ㄧ切費用。
三、其它經管委會同意之服務費用。
四、緊急或意外造成社區共同設施之損壞、維修或更新費用。
五、本社區公共設施損耗品及材料之儲備、補充費用。
六、公共設施之用水、用電、瓦斯等費用。
【管理費之收取】
第二十九條 本社區管理費視為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之義務,由區分所
有權人擁有房屋之產全時即產生。區分所有權人既有繳納管理
費之義務,於出租予他人時,請在與承租戶之租約中載明,費
用由承租人負擔。若承租延滞繳納管理費時,應由區分所有權
人負擔之。
第 三十 條 管理費收費標準,依「電通市社區管理規約」相關規定收取:
ㄧ、住家:依各戶房屋之銷售坪數,乘以管委會決議之毎坪應
收費用,為每月該戶應繳納之管理費。坪數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計算。
二、舊社區管理費明定收費標準,管理費收費標準每坪50元
,但每月15日前繳交者打8折列為正式收費依據,並公
告不再由各屆委員會決定,若欲提高各項管理費,須經住
戶大會通過始得變更。
三、就社區管理基金正本清源及使用規範。正式明令第五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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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員,屆滿時之管理基金2,140萬元
(即定存部份),
非經住戶大會通過同意或遇重大天災時,不得動用定存之
管理基金。
第三十一條 公共設備、公共水電費之分攤
ㄧ、公共設備分攤,經管委會議決認可,由全體住戶按戶數平
均分攤法分攤之。
二、公共水電費用,按月依前項按戶數平均分攤法分攤之。
第三十二條 公共設施、公共水電費等費用按二部份分攤,全社區住戶使用
部分(大公)由社區全體住戶分攤;各棟獨立公共設施(小公
)由各棟住戶分攤。
第三十三條 住戶逾期未繳管理費、管理預備金或住戶規約及其他辦法所規
定之各項費用者,依「電通市社區住戶管理規約」辦理。
第三十四條 住戶違反本規約之其他規定時,除應給付管委會因處理違反規
約有關事項所生費用(以單據為憑)外,並應給付該費用同額
之違約金予管委會作為部分管理預備金。
以上費用及違約金由亦得由管委會就該住戶之財產申請法院強
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戶(區分)所有權人有義務將本規約併入其出售或出租合約
內,作為附件之一,並將受讓人或承租人簽立同意遵守本規約
之字據,交予管委會。
承租人如違反本規約,區分所有權人負連帶責任,家屬如違反
本規約,戶長或立約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章 社區管理基金之資金管理與運用
第三十六條 基金資金限做銀行存款,不得從事任何投資、放款與借貸等活
動。
第三十七條 基金應儲存於桃園南崁地區之金融機構,並已加入中央存款保
險公司者為限,以確保基金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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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基金的收入與支出,應建立帳冊,併按帳務規定,每月結算一
次,按歷年制,每半年、每年總結一次。
月結收支狀況表於次月十月前由財務組公告;半年與全年總結
收支狀況表,由財務組報管委會審核後,予毎年ㄧ月底及七月
底前公告。
公共地點為社區服務中心與各棟大樓主要出入口公告欄,供全
體住戶查閱。
【基金開戶】
第三十九條 依資金使用性質,採固定比率,分別在金融機構開立基金、週
轉金與零用金三種主要帳戶。
第 四十 條 基金帳戶:基金帳戶開立定期存款帳戶。
定期存款帳戶為基金孳息主要來源。
依社區實際支出狀況,由財務組提出,經管委會核定,按比率
開立一年期、半年期或一個月期等定存。
第四十一條 週轉金帳戶:開立活期存款戶。
週轉金帳戶供社區各項費用收入、支出調節用。
週轉金帳戶餘額上限,不得超過基金規模的5%。
週轉金帳戶支出,一律以抬頭劃線支票行使之。
第四十二條 零用金帳戶:開立支票存款戶。
零用金帳戶供社區零星收支用。
零用金帳戶餘額,以不超過基金規模的1%。
零用金帳戶支出,一律以抬頭劃線支票行使之。
【支票使用與用章】
第四十三條 為維護社區財務權益,針對定存部分委員用印,由原先主委、
監察召委、財務召委外,另增加兩位副主委及安全召委,連同
管理委員會會章共七章放行之。
第四十四條 週轉金帳戶:單筆支出金額超過二萬元,由週轉金帳戶支出,
以管理委員會會章、管委會主委、財務組召集人
與監察組召集人私章四章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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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零用金帳戶:單筆支出低於二萬元,同第四十四條規定四章行
使之。
【帳戶間資金撥轉】
第四十六條 大額支出,由定存帳戶撥轉至週轉金帳戶或零用金帳戶,於一
定期限內支出。如超過預定支出實現一週未之用者,轉回基金
一個月定存帳戶。
第四十七條 零用金帳戶、週轉金帳戶之餘額超過四十三條與第四十四條規
定上限時,超過部份於一週內轉撥定存帳戶。
第五章 其他
【財務收支狀況表】
第四十八條 銀行定存需以簽名為主,取代只有蓋章。採購程序改進辦法無
下:
ㄧ、採購簽呈、付款核帳都需有八組代表簽名,原則以召委但
仍需有順位代理人。
二、任何採購前、公開招標前都必須同時附切結書,10萬元
以上必需公開招標。
第四十九條 得委由外部專業機構代理製作財務收支狀況表,由財務組取得
監察組之同意,經管委會通過聘請,費用由社區支付。
【財務收支狀況表之公告】
第 五十 條 銀行帳戶存款餘額與收支狀況表,應按本辦法三十九條之規定
公告。
【法律事項】
第五十一條 因本辦法相關規定產生法律上之疑義、糾紛或訴訟,依「電通
市社區住戶管理規約」所定之行政、司法主管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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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致造成財務管理之缺失時,得由財務組或
監察組提出增刪與修訂,經管委會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元月一日修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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